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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老人保健品骗局频发 专家吁完善立法严管会销(3)

2017-06-06 10:56:56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我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会销模式明令禁止。”刘鑫指出,正因为立法的缺失,才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也为后续执法带来了难题。

其实,对于会销模式的管理,我国在地方性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从事保健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保健品会销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对在经营场所以外从事保健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最高20倍货值金额罚款的严厉处罚。

而在此之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在审议时,草案关于会销的规定采取的是全面禁止,这一规定成为争议最多的地方。有专家指出,保健品会销并不是被国家禁止的营销模式,一律禁止没有法律依据;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和宣传销售产品,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若一律禁止,则有些矫枉过正。

“应当走严管的路子,而非全部禁止。”对于严管会销模式,多位专家都十分赞同。

刘俊海建议,不论是在地方立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中,都应当明确与保健品相关的讲座、活动应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件,对场所提供者、组织者、销售人员要进行备案管理,同时对活动的内容、组织规模、销售保健品的审核材料要出具相关部门的许可证。

“还应畅通举报渠道,对于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群众进行监督举报,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法违规的会销组织进行取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艾清补充建议。

“同时,对于会销的定义一定不能模糊,立法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尽量将其概念做到周延。这是因为目前保健品销售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易使不法商人打擦边球,取缔一个再以其他形式出现。因此,要将这个漏洞堵住,就要从源头着手,减少争议。”刘鑫强调。

保健食品其本质属食品

“在我国,保健食品、功能性食品等意思是一样的,不管以什么样的名字面世,其概念相同。”刘俊海指出,食品安全法也将保健食品划归为特殊食品一类,而保健食品本质上属于食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保健食品是区别于药品和普通食品的一类特殊食品,并明确其不能替代正常膳食、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替代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