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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定金后将房卖别人 法院判赔违约金(3)

2017-05-05 13:11:04    三湘都市报  参与评论()人

永州年过六旬的曾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永州冷水滩育才路一套三室两厅、127平方米的房子。曾先生看房多次后,决定买下。2016年5月15日,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曾先生与唐先生、中介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48.8万元,定金2万元,在交易过程中所有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曾先生承担,一个月后的6月10日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当天,曾先生给中介公司缴纳定金2万元。

到了6月10日,由于端午节放假,未能办理过户。而此后,曾先生发现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需要他缴纳,他对此不满,认为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卖方缴纳,他多次要求中介公司修改合同,遭到拒绝。

几次遭拒后,曾先生起诉中介公司和卖方,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返还2万元定金,赔偿3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对房产交易税费的承担上,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虽未就个人所得税这一收费项目特别说明,但明确了中介费及办证的所有税费由原告承担这一观点,合同中对此也做了约定,原告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具有完全认识能力,所以签订合同时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曾先生的起诉。

律师说法

付首付赎楼

当心“房财两空”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买二手房时,经常碰到看中的房子存在抵押的情况。根据物权法,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如果这类设立了抵押权的房子要进行交易,一般要先解除抵押,也就是提前给银行还贷,就是通常说的“赎楼”。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卖房者会要求买房一方支付首付款用来赎楼,这样存在风险,如果把钱直接给卖方,卖方把钱挪作他用,甚至玩“失踪”;也可能赎楼以后,卖房者坐地起价或卖给别人,都是让买方“钱财两空”的情况。

目前,常见的赎楼是由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签订赎楼的补充协议,由卖房一方进行委托公证,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相关事宜,再由买方将钱打给卖方,这样能保证资金相对安全。此外,还可以通过担保公司赎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