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业主收定金后将房卖别人 法院判赔违约金(2)

2017-05-05 13:11:04    三湘都市报  参与评论()人

案例2

先付赎楼的首付款,还是先办委托公证

买卖双方闹上法庭

想买的二手房还在银行有贷款,先付首付款赎楼,还是先由卖家办理委托公证?买卖双方僵持不下,卖家以此借口要解除合同。一心买房的长沙黄女士把卖家林女士起诉到长沙芙蓉区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卖家赔偿2万元违约金以及6400元中介费。

2016年7月,黄女士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48号东外滩家园小区一套房子,72平方米左右,该房在银行有抵押贷款。黄女士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43.9万元成交,合同签订当天,黄女士支付了定金2万元,由中介公司保管。合同签订后,黄女士提交了贷款申请。

根据双方所签约定,应由林女士自行出资赎楼。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由黄女士支付首付款用于赎楼,以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但林女士须先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授权由中介公司全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林女士不肯办理委托公证,而是要求黄女士先付首付款。

双方就支付首付款赎楼和办理委托公证谁先谁后意见分歧,为此,林女士以黄女士违约为由,发了《合同解除通知书》。黄女士收到后,再次找林女士协商,哪知林女士称不打算卖房了。

黄女士认为卖方在约定期限内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又无理由解除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此起诉到芙蓉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与中介公司均表示,三方之前口头约定是由林女士先办理委托授权公证后,再由黄女士支付房屋首付款,故黄女士未支付首付款不属于违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受理黄女士夫妇提交的申请贷款资料并通过初审。该房在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无法达到房屋交易目的。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林女士,应由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林女士赔偿黄女士违约金2万元,中介费6400元。

案例3

个人所得税哪方出?

合同条款有争议,买房者状告业主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写明了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而买主认为并没有约定个人所得税条款,且根据规定个税应该是原业主缴纳,以此拒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买主将中介公司和卖方一同告上法院。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