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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播小程序被判赔偿 业界呼吁探索小程序治理规则(2)

2019-03-11 09:09:31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参与评论()人

涉案情形

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小程序作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一经面市就受到诸多公司追捧。2017年1月9日,微信小程序率先上线,随后,支付宝、百度、头条等陆续上线小程序。在2019微信公开课PRO版上,微信发布小程序成绩单:覆盖超过200个细分行业,服务超过1000亿人次用户,年交易增长超过600%,创造超过5000亿的商业价值。

作为新兴业态,小程序类似于一个独立的网站,内容开发、信息存储均由开发者决定,小程序内容也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平台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基于这样的技术特点,小程序平台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亦无法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

被告一在腾讯公司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诉请被告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下架涉案小程序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

事实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细分,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存储、链接及搜索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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