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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将成历史:饱受诟病的霸王条款被终结

2018-06-08 13:17:19    IT之家  参与评论()人

第十七条(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虽告知银行卡具有某一种网络支付功能,但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未告知风险防范措施等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信息,因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使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情形,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网络支付服务合同时,未向持卡人履行前两款信息披露义务的,参照前三款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全额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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