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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罗昌平在微博账户上,公开传播百度公司专门成立打击其竞争对手“今日头条”的“打头办”,并指使其员工专门从事打击“今日头条”的相关工作并给予丰厚报酬的情况,“罗昌平未向本院提交其传播事实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所谓事实依据并非权威消息来源,至其发布涉案文章时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属属实,涉案文章的相关言论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
判决指出,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肯定的口吻公开传播百度公司成立专门机构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情事,该传播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并且足以导致社会对企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并降低其经济信用和社会评价,阻遏第三人与该公司发生经营联系。
据此,法院认为,涉案虚假事实陈述足以对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产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应视为罗昌平系涉案文章的原发者,其应当承担原发者的侵权责任。”对于罗昌平的“涉案博文内容系转载相关报道”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博文并未明确标注系转载及转载的实际出处,不符合对原发文章进行原文转载或简单编辑修改的转载情形,“即使涉案博文的确是罗昌平转载自他人的文章,也因其未披露转载情况而视为其自动放弃转载人身份所享有的相应注意义务的豁免权利”。
罗昌平在答辩中指出,百度作为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对于罗昌平有合理来源的且从未否认的内容,却诉诸500万元,百度没有尽到合理容忍义务,是对言论自由的打击。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微博既有“是什么”的事实陈述,也包括“怎么看”的意见表达。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总受事实陈述大致可观的限制。
“罗昌平的涉案言论并非仅仅属于意见表达的范畴,应该总受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言论边界。”判决指出,公开传播没有权威消息来源或明确事实依据的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黑幕”的消息,不但会严重影响公众企业的形象与声誉,而且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此种言论行为性质甚为恶劣。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的所获收益无法确定,因此,在法律规定的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数额,根据上述情节,最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