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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黄明向小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对方称,该岗位已经有人就职,只能帮她在公司内推荐别的职位,但是建议她也要去别的公司面试。黄明当即指责公司行为已经违约,并询问如何赔偿。对方回复说“公司没有这项规定”。
“我当时听到这句就崩溃了,真没想到这么大的公司居然还存在这种情况。”黄明说,她感到无奈,但也只能退掉房子,继续求职。
小米证实存在该情况 后又称希望其入职
5月8日,小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的确存在这个情况”。其解释说,因为黄明在面试时说了要再考虑考虑,但公司又急需用人,所以另招了一名员工,并且那位员工可能比黄明更适合这份工作。
被问到“公司是否因此违约?”时,对方以“有事”为由挂断电话。
对于面试时的情况,黄明称,自己先前已经写了入职申请,并没有要再考虑的想法。
黄明说,5月8日下午6点左右,小米公司HR给她打来电话表示,已经找到适合她的岗位,希望其能入职。黄明表示了拒绝,“感觉他们在耍人玩,早些时候为什么不按书面约定让我去入职?现在又说找到了岗位,这很明显是具有目的性。”
律师解读:求职者可追究该企业违约责任
针对此事,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企业向应聘者发放offer,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行为,offer—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
根据目前情况,求职者书面接收录用通知,而企业单方面撤销,则企业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
周兆成律师认为,对于企业违约,求职者可以追究该企业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强制企业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求职者能够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兆成举例说,比如求职者因为基于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
周兆成律师还表示,在offer生效的情况下,如果求职者不能入职,也是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公司不会追究应聘者的违约责任,而是将其列入企业黑名单中,这对应聘者也有诸多不利影响。
(原题为《女子收小米录取通知后入职遭拒,律师称公司行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