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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
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构成立不满两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三)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
(四)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
(六)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
(七)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为小微、民企解渴,从中央到地方,从监管到金融机构,一系列旨在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政策措施陆续推出,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正在进一步降低
银保监会7月1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