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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2)

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2)
2019-08-27 16:02:02 第一财经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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