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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金融产品销售最高法“出手”:未尽适当性义务,卖方要赔偿损失

严管金融产品销售最高法“出手”:未尽适当性义务,卖方要赔偿损失
2019-08-22 09:08:03 第一财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会议纪要”),搅动了资产管理行业。其中,会议纪要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显示,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下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地区一位资产管理行业人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很多机构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存在违规,一些从业人员为了快速赚钱卖产品,尽调不规范、销售误导的情况很常见,这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上述会议纪要内容非常丰富,也非常贴近实际,特别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尤为受到关注。最近几年,金融理财产品形式多样、蓬勃发展,但也良莠不齐、爆雷不断,除了因为市场变化导致的产品违约外,还有相当多的风险来自于产品尽调不全面、风控不过关、信息不真实。投资人特别是非专业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较弱,而很多产品销售机构,为了增加销量,有意无意夸大宣传、诱导误导投资人,当出现产品风险时,销售方因为不是产品认购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魏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上述会议纪要指出,在审理发行人、销售者以及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权益类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文化,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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