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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其中,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主要内容,(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是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7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显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