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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为守信者提供便利,信用建设和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其中,《意见》提出四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二是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三是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四是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的最突出特点,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也成为出台《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那么,对于一些企业而言,信用是否可修复?怎样修复?信用修复的标准怎样制定?
记者了解到,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连维良表示,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有益借鉴,更是结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现在有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严重失信者将永久禁入市场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新的顶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