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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最高法17条《意见》,投服中心将在科创板持股行权

响应最高法17条《意见》,投服中心将在科创板持股行权
2019-06-24 17:35:57 第一财经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文英向第一财经表示,为响应和落实《意见》要求,投服中心将在科创板开展持股行权,推进证券纠纷化解、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和损失核定等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推动司法实践

郭文英强调,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诉讼与支持诉讼等具体业务,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中关于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这对于探索和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5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郭文英表示,自2016年投服中心提起首例证券支持诉讼以来,就坚持“追首恶”诉讼理念和原则。上市公司不再是高管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挡箭牌”;只要发生违法事实,直接责任人均难逃其咎。这也是证券支持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区别之一。

除了进一步丰富“追首恶”的诉讼实践,投服中心还在探索和推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

《意见》第9条规定,将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调研和指导,积极探索违法违规主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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