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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新规释放千亿级基建资金,改善城投平台公司融资(3)

专项债新规释放千亿级基建资金,改善城投平台公司融资(3)
2019-06-12 17:15:06 第一财经

此次《通知》重申了国办发101号文,即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财政部等六部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政策规定兼顾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和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的关系,有利于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有利于在坚定不移去杠杆的同时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另外,《通知》允许项目公司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技术副总监张伊君认为,《通知》重点在于坚持隐性债务化解工作、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政策基调的同时,进一步“开正门”,有助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环境的改善。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政策逐渐转向宽信用方面,城投公司融资政策边际放松,《通知》再次要求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允许适当展期,缓解了其偿债压力和再融资压力。随着政策效应的逐步释放,短期内城投平台融资将维持结构性宽松状态,尤其是承担铁路、高速公路、供电等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建设的平台公司,城投债利差也将得到进一步修复。”张伊君称。

罗桂连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基建投资依然离不开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好平台公司融资才是关键。

孙彬彬表示,今年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城投债净融资额出现回升,城投整体信用风险得到较大程度的缓释。

专项债新规释放千亿级基建资金,改善城投平台公司融资

不过,此次对平台公司融资放宽有不少限制条件,尤其是不能新增隐性债务。

上述财政部等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不必要的在建项目,不适用《通知》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限定在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内,且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确保不会新增隐性债务。对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要求相关融资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必须由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而不是政府信用自主决策,确保实行真正的市场化操作,不形成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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