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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看似“外松”实则“内紧”,美国公司把功课做在前面(2)

注册制看似“外松”实则“内紧”,美国公司把功课做在前面(2)
2019-05-27 17:52:27 第一财经

根据1934年的《证券法》(Securities Act),已经向SEC提交证券登记的公司可以向SEC提交RW文件,用于要求正式撤销证券登记。

公司可以在登记生效前或者登记生效后撤回其登记声明,只要该公司的股票尚未售出。

在此之前,只有在调查后发现撤销注册符合投资者和公众的最佳利益时,SEC才会批准撤销注册的请求。然而,在2001年,SEC修改了第477条法案,以简化撤回注册报表的流程,并加快在整个注册报表生效日期之前发出撤回请求的节奏。

此外,SEC明确指出,作为撤回请求的一部分,登记人必须声明“没有出售与此次发行有关的证券”。如果注册人根据第155(c)条规定要求撤回IPO申请,他们必须在申请中声明,“公司可以根据第155(c)条对股权进行其他一级/私募发行”。并且,撤回的注册声明和相关表格RW将保留在SEC的公开备案文件中。

“在我看来,与IPO的数量相比,公司半路选择撤回的比例还是较小的。”李莹称,因为美国的注册审批制节奏相对较快,一家公司如果正常准备和申请,所耗费的时间并不长。因此基本上公司被SEC“问趴下了”或者被直言“肯定过不了,请自动撤回”的案例相对较少。

李莹认为在美国很少出现被SEC问出了一些很重大的问题而主动撤除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SEC不会对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盈利以及整体经营提出任何的意见,SEC只负责保证披露的准确性、充分性和真实性,告知公司哪些地方需要再补充说明,而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果一家公司一开始就没有做好全面披露和充分披露的心理准备,这样的公司就不适合做一家上市公司。”李莹称。

IPO是深思熟虑的行为

在美国IPO是注册申请制的,拟上市公司向SEC递交招股书之后,SEC和公司之间不断问询和回复的过程其实也是公司不断完善招股书披露内容的过程。然而,一家公司是否合规、是否满足一个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不应该依赖于SEC的判断,功夫应该花在递交招股书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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