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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新变化:消费者购买打折车可少交点税

车辆购置税新变化:消费者购买打折车可少交点税
2019-05-24 19:39:34 第一财经

今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消息称,财政部、税务总局23日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此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与此前相比,刚刚明确的购置税法在内容上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最明显的变化是计税的依据有所变化。现在,计税是根据新车的成交价格来计算,而此前则是根据厂商指导价或者开出的发票金额进行计算。

“之前是跨档上购置税,这个档是根据厂家指导价给出来的档次,根据买车的价格跨一个最近的档。而现在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来计税,目前车辆价格都有终端折扣,所以消费者缴纳的税费应该有所减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今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但也有部分车型是加价销售,消费者就会支付相对高一些的购置税。

公告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公告明确,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公告还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去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法案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该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而已经实行了约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也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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