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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系统特大骗贷案追踪:贷款审核过程再现明显纰漏

2019-02-18 09:32:1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一财经曾报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河北徐水支行发生的两起特大骗贷案,涉及资金超过18亿元(详见2018年6月12日《农发行特大骗贷案细节曝光:10亿购粮贷款用于地产开发》)。该案发生后,徐水农发行持续向涉案的两个贷款方追索未偿还的贷款。

徐水农发行曾起诉贷款方之一的徐水县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双隆公司)以及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其妻孟某,要求双隆公司偿还贷款,刘某、孟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一财经1℃记者近日获悉,徐水农发行在上述案件审理后,向保定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在这起民事案件中,骗贷案的更多监管细节得以披露,再度反映了涉案贷款在审批监管中的层层失守,如:农发行违反自己设定的规则,允许自然人成为担保方;抵押物价值远低于贷款金额。1℃记者获悉,因这两起骗贷案,保定农发行行长亦被银监部门查处。

多名农发行负责人被处罚

2016年8月,徐水农发行发生两起特大骗取贷款案件。从2015年开始,徐水当地两家大型粮食收购企业从徐水农发行获取了18亿元多的购粮贷款,其中一家企业将10多亿元贷款挪用,建设了房地产项目。刘某的双隆公司是另一家企业,这家企业虽然没有挪用贷款,但由于粮食行情下滑,导致经营亏损,无法如期偿还贷款。

两起案件发生后,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徐水农发行也被银监部门处罚。保定银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徐水农发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粮食收购贷款出现重大风险,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徐水农发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

1℃记者通过河北银监局官网查询发现,除徐水农发行作为单位被处罚外,包括保定农发行行长在内的多名负责人也被处罚。其中,时任保定农发行行长张洪泽被处警告,罚款5万元,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时任徐水农发行行长李建伟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粮食收购贷款出现重大风险负管理责任,被处警告,罚款1万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

1℃记者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徐水法院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作出了刑事裁定书,查封双隆公司的相关财产,包括公司粮仓、土地、办公用房等。

除了查封财产外,2018年4月,徐水农发行向保定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双隆公司、刘某及刘某之妻孟某列为被告。徐水农发行在起诉书中称,其与双隆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隆公司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刘某、孟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年收入2万多元却为数亿贷款担保

对于这一起诉,孟某提出,她并不知道自己如何成为了担保方,因为她早已退休在家,不过问丈夫生意上的事情。直到骗贷案发生,她才获悉了自己是贷款担保人。此后,她和丈夫已经想尽办法偿还贷款,包括变卖儿子的婚房。

在庭审期间,徐水农发行出示的证据包括孟某签字、按手印的担保合同。孟某明确表示,担保合同中签字不是她本人书写、指纹也不是她本人所按。既然签字、指纹均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份担保合同无效,孟某也就不应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孟某则当庭提出对签字、指纹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1℃记者所获得的司法材料还披露了更多有关当时贷款审批的资料。这些资料再度反映了贷款审批中的层层失守。

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下称“担保办法”) 第八条明确规定,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担保办法》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出任担保人的孟某是自然人,明显不符合《担保办法》对担保人的要求。

在庭审中,孟某的代理人主张,孟某是自然人,并非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农发行应当清楚这一强制性规定。

庭审过程中,孟某提交了一份由徐水区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显示,孟某曾系该院收银员,已经退休,退休金为每月2000多元。对此问题,孟某在庭审中提出,自己年收入两万多元,却成了为数亿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方。担保合同中明确列出,孟某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情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红亮向1℃记者表示,农发行作为金融机构,对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做调查,应该是一个基本工作,不可能不了解孟某真实的收入和资产水平。农发行方面在这一审核上出现了“失守”,导致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和重大损失。其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贷款审批再现“层层失守”

除了孟某的担保资格问题,在案的资料还显示,双隆公司办理贷款期间,提供的担保物总价值仅479万余元。刘某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双隆公司在贷款中确实提交了虚假的申请材料,刑事案件中已经查明这一情况。但是,农发行在信贷额度的审批、贷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均没有正确履行银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给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双隆公司发放了大量贷款,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审批贷款期间,在《分行审查意见表》上,保定农发行在主审查人、信贷管理处负责人、分管银行行长等审批栏中均无相关负责人签名,这与农发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按照政策进行审核审签流程不符。但河北农发行仍旧在2015年5月25日发出了核准发放贷款的通知。

涉案贷款可以获批的一个重要前置条件是申请方必须取得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双隆公司粮食收购许可证在2015年8月30日已到期。但徐水农发行签发的第3笔2.8亿元贷款却发生在2015年10月22日,此时双隆公司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已经过期了近两个月。

对此,许红亮认为,从已经公开的处罚决定看,保定银监分局已经对保定农发行、徐水农发行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且明确提出处罚的具体情形即为在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此外,双隆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还提出,刘某的双隆公司以欺骗手段方法获取原告金融贷款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无效。只要合同一方存在“非法目的”就足以否定与此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经认定了,双隆公司出于“非法目的”与原告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故本案所涉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孟某的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1℃记者表示,孟某此前曾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合同中她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但是鉴定还没有做,农发行方面便已经撤诉,司法鉴定无法再做。双隆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郭少军向1℃记者表示,已经收到撤诉裁定,不清楚农发行方面撤诉的具体原因,农发行方面及法院也未告知撤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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