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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系统特大骗贷案追踪:贷款审核过程再现明显纰漏(3)

2019-02-18 09:32:1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在庭审中,孟某的代理人主张,孟某是自然人,并非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农发行应当清楚这一强制性规定。

庭审过程中,孟某提交了一份由徐水区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显示,孟某曾系该院收银员,已经退休,退休金为每月2000多元。对此问题,孟某在庭审中提出,自己年收入两万多元,却成了为数亿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方。担保合同中明确列出,孟某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情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红亮向1℃记者表示,农发行作为金融机构,对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做调查,应该是一个基本工作,不可能不了解孟某真实的收入和资产水平。农发行方面在这一审核上出现了“失守”,导致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和重大损失。其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贷款审批再现“层层失守”

除了孟某的担保资格问题,在案的资料还显示,双隆公司办理贷款期间,提供的担保物总价值仅479万余元。刘某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双隆公司在贷款中确实提交了虚假的申请材料,刑事案件中已经查明这一情况。但是,农发行在信贷额度的审批、贷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均没有正确履行银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给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双隆公司发放了大量贷款,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审批贷款期间,在《分行审查意见表》上,保定农发行在主审查人、信贷管理处负责人、分管银行行长等审批栏中均无相关负责人签名,这与农发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按照政策进行审核审签流程不符。但河北农发行仍旧在2015年5月25日发出了核准发放贷款的通知。

涉案贷款可以获批的一个重要前置条件是申请方必须取得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双隆公司粮食收购许可证在2015年8月30日已到期。但徐水农发行签发的第3笔2.8亿元贷款却发生在2015年10月22日,此时双隆公司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已经过期了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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