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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垒:如何认定“科创企业”,将是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的最大难点

2019-01-31 09:33:2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月30日晚,上交所正式发布科创板征求意见,对此,章和投资管理合伙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高国垒分析认为,如何审核认定“科技创新企业”,将是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过程中的最大难点,也是最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交易所与证监会各自定位分工交错混乱等问题。

注册制是在科创板内试点,这本身就注定是一种“定向”的注册制,也就是只针对符合科创板要求的科创企业的注册制。而是否符合科创板要求,征求意见稿已列明的四大条件相当低,既远低于现有a股发行条件,也根本体现不出“科技创新”企业应有的特点,这就给上交所在实际“审核”当中带来远大于以往a股发行审核中的中间地带,产生利益寻租、审核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的概率可能会提高。建议进一步明确科创企业的认定标准。

办法第19条,其内容类似香港联交所的聆讯制,但联交所聆讯所关注的重点是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上交所科创板“审核问讯”的重点是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条件。先通过““科技创新”条件的”审核”,然后才能去注册发行股票,所以底色还是审核制。建议: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主要遵循制度明确的形式标准进行形式审查,淡化企业科创能力、科技含量方面的实质审核。政府大力优化信息披露规则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前提下,其余的更多交给市场去自行判断和选择。

虽然根据第63条,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实质性程序)从证券会手里转移到市场前沿的交易所,而由证监会来负责原来由交易所履行的程序性的发行注册程序,形式上把上市审核机制向市场化方向迈进一大步,但交易所负责的上市审核程序仍处于证监会的密切监督之下,并由证监会保留否决权。这可能导致交易所在部分项目审核过程中,即向证监会请示沟通,听取证监会意见后再作决定,以免作出决定后被证监会否决,就像法院系统常见的,下级法院在判决某些案件之前先向上市法院征询意见,避免二审被改判。这就会使得制度设计的证监会退后一步、交易所上前一步的目的在实践中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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