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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今(21日)晚通报称,在对洋水河流域总磷污染综合治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贵阳市及开阳县相关整改敷衍应付,仅注重末端治理,没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总磷污染依旧突出。
2017年8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贵州省反馈指出,贵阳市乌江支流总磷污染严重,洋水河总磷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
贵州省整改方案要求,遏制乌江流域水体中总磷污染反弹趋势,乌江干流、洋水河水体中总磷浓度实现下降,按“水十条”考核要求实现水质目标;按照“一矿一设施”的要求对洋水河流域内磷矿企业实施矿坑废水治理,完善提高自动化控制工艺水平,建立规范的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档案台账。贵阳市整改方案也要求,开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加快洋水河流域整治,改善洋水河水质。
此次“回头看”进驻时,贵州省对洋水河总磷污染问题整改情况上报为已完成。
督察发现,贵阳市及开阳县“絮凝治污”,表面整改。2017年4月,开阳县投资984.7万元在洋水河末段、大塘口监测断面前建设絮凝除磷设施,每年约投入2600万元运行费用,通过直接添加絮凝剂的方式降低洋水河进入乌江干流前的总磷浓度,从该断面监测数据看,似乎达到了整改目标,经过添加絮凝剂断面监测数据可控制在0.19毫克/升到0.3毫克/升之间,水质控制在III类至IV类之间。
但从现场督察情况看,虽然降低了进入乌江干流前的大塘口断面总磷浓度,但实际总磷通过絮凝剂沉降后仍留在河道中,并未有效清除,一旦遇到降雨等因素导致河道水量较大时,沉降下来的磷污染物仍将会冲入乌江干流,洋水河总磷污染问题实际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河道内加絮凝剂沉降总磷。图片来源: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发现,贵阳市及开阳县放松要求,敷衍应付。经查,纳入督察整改的涉及开阳县洋水河流域7家磷矿开采企业和1家磷化工企业,但整改工作没有执行贵州省整改方案要求,没有按照“一矿一设施”规定推进落实,而是把原有污染治理设施重新纳入整改内容,“新瓶装旧酒”,导致总磷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控制或减少。
2017年2月13日、2018年2月21日,开阳县分别印发《开阳县洋水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和《开阳县洋水河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仅要求开磷矿肥公司完成矿井水治理和应急整治工程,对其余7家磷矿开采企业仅要求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特征污染物总磷排放指标控制在0.2毫克/升以下。
督察组说,但截至此次“回头看”时,只有开磷矿肥公司2017年建成8万吨矿坑废水处理设施,其余6家磷矿开采企业均未建设新的治理设施,原有设施难以保证处理效果。2017年3月以来,开阳县对磷矿企业8个排口共开展28次监督性监测,总磷指标超地方整改要求的0.2毫克/升就有22次,占79%。
督察组说,洋水河源头双地沟背景断面总磷长期保持在0.1毫克/升左右,但2018年7月以来,总磷浓度直线上升,7月至10月总磷监测数据分别为6.5毫克/升、7.16毫克/升、7.43毫克/升、10.45毫克/升,最高超出水功能区划要求的IV类标准(0.3毫克/升)33.8倍。
督察组说,对此情况,开阳县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截至“回头看”进驻前,尚未对洋水河上游总磷超标问题进行研判并采取措施。另外,由于总磷污染,开阳县洋水河流域水质长期较差,2017年5个监测断面中4个年均水质为劣V类;2018年1月至10月,除大塘口断面因建成絮凝除磷设施,使断面水质由劣V类转为IV类外,其余3个断面水质仍为劣V类。
督察组表示,开阳县党委、政府履行整改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系统考虑从根本上解决洋水河流域总磷污染问题,在整改中“走捷径”,对洋水河流域磷矿企业长期存在的污染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是听之任之,放松要求。对此,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地方切实整改,对存在的问题坚决查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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