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私募基金产品命名乱象有望进一步得以规范。
11月20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命名提出多项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该指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该指引对私募产品提出的首要要求是,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与此同时,据指引内容,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除此之外,指引还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更为细致的是,按照指引,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此外,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此前基金产品命名的乱象主要集中体现在名称中含有误导性的陈述,比如隐含高收益、或者暗含着保本无风险的字眼,有浮夸诱导投资者的嫌疑。”私募排排网研究员刘有华分析认为,本次指引对私募名称进行规范,具体到产品命名的细节,有望从源头上帮助杜绝私募行业潜在风险的发生。
钟蓉萨 ⊙记者 金苹苹 吴晓婧 ○编辑 杨刚 随着FOF产品和养老目标基金等长期配置型资金的逐步入市,以及社保、保险等资产配置需求的增加,机构投资者正逐步成为市场的主要配置力量
自公募FoF产品推出至今,市场对公募产品的业绩表现褒贬不一。不少投资者将FoF产品视为万能药,认为FoF产品在任何市场行情下都应该表现优于其他类基金,倾向将多资产配置型FoF产品与单资产基金产品做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