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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出炉(2)

2018-11-13 18:08:5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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