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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长江保护需要一部法律,为经济带立绿色发展规矩

2018-11-08 09:18:2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支撑着全国40%经济总量的中华民族母亲河——长江,有望有一部自己的法律,为其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规。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日前闭幕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下称“国合会”)2018年年会,已将“推动长江保护立法”作为本次年会的一项重要政策建议,将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供决策参考。据了解,提交的《长江保护法》建议稿共有10章76个条款,是迄今为止研究提出的第一份法案建议稿。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今天(7日)上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长江需要一部法律,一部充分反映长江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需求的法律,为长江经济带立下绿色发展规矩。”

在本次国合会年会上,王金南担任“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绿色发展体制改革”专题政策研究项目组中方组长。

专家:长江保护需要一部法律,为经济带立绿色发展规矩

专家:长江保护需要一部法律,为经济带立绿色发展规矩

他说,目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有序推进、污染防治能力持续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付诸行动,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产业环境准入和环境责任追究“五大规矩”正在形成。

同时,以《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为统领、用长江大保护推进高质量发展,用高质量发展的成果提升大保护的格局初步建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

“用法律和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已逐步在全社会达成共识。”王金南说,在长江经济带以及长江流域,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以及规范化文件,如《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应该说支撑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王金南分析说,我国涉水的法律很多,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长江直接相关的有《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但这两个条例,一个仅适用于太湖,一个仅针对采砂这一具体问题,不能满足当前乃至未来长江保护的需要。”

对于长江保护法应体现哪些特点的问题,王金南认为,长江保护法应具备三个特征:系统综合性、流域差异性和特殊针对性。

王金南说,长江保护法应是一部综合法,以水为重点,统筹资源、环境、生态等领域,强调空间管控、保护修复、风险防控等方向,以生态系统整体性作为立法的根本遵循。需要着重考虑《长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的和谐长江、清洁长江、健康长江、优美长江、安全长江的目标如何支撑,以及“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第二个一百年目标所对应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如何设计、如何保障。

专家:长江保护需要一部法律,为经济带立绿色发展规矩

王金南认为,长江保护法应以长江流域为保护对象,系统考虑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及区域差异、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性目标设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确保法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适用性。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包括长江上中游水利水电工程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如何有效控制,因城市发展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减少以及退化萎缩如何修复恢复,如何有效控制氮磷等营养物质排放以及更进一步实现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环境激素等物质的控制等。

王金南说,在严格遵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应将长江保护的特别定位和特殊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化,将正在和将要实施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文件中的关键任务要求提升为法律约束,从根本上解决空间布局不合理、江湖关系不和谐、岸线开发不科学、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

王金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人们对于长江保护法的认识还处于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根据目前的研究进展,长江保护法应明确标准和规划,研究河湖长制、排污许可、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等国家普适性制度章程如何转化为长江流域的具体要求。

此外,应明确法律管控的重点流域,明确在长江流域哪些不能做,哪些不鼓励做。如空间管控,明确提出三线一单落实、自然岸线保护、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等要求;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明确提出用水总量控制、生态流量保障、水电开发约束等要求;水环境保护,明确提出不同类型水体和不同种类污染源的保护和治理要求;生态保护与修复,明确提出河湖湿地、森林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治理以及采砂控制等要求;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明确提出企业环境风险、交通运输环境风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监管等要求。并明确在长江流域违反法律、破坏生态规矩需要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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