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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说,即具体销售起点由理财子公司自行把握。该要求意在同公募基金拉平监管口径。未来,理财子公司既可发行摊余成本法计价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偏离度参考货基),在起购金额、客户风险评估上又大幅放松,势将对当前公募基金体系下的货币基金产生强烈的正面冲击。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目前还在过渡期内,银行理财产品还是以预期收益型为主,所以短期内形成了原有客户尚未离场,而原本在门槛之外的客户加速入场的局面。未来银行公募理财规模能否增长,主要取决于新发出的符合资管新规净值型产品的资产质量,投资者是否认可。
京东金融研究院院长孟昭莉对第一财经记者说,通过理财子公司销售的公募产品不受“起售点”的限制,投资方向也更为灵活。这主要是因为理财子公司同券商、基金以及保险公司下设的资管公司一样,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自然该享有相同的业务权限。《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对于“理财新规”的“优惠条件”将为有能力的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独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提供动力。
3. 销售渠道放松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曾刚说,销售渠道是放松的,银行理财以前的销售渠道只有本行和他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都只能打擦边球,而且第一次购买必须面签,这阻碍了银行理财的线上化,但子公司的产品补足了这个缺点,既可以通过银行代销,还可以通过“其他机构”(不特指金融机构)代销,意味着以后银行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将加快线上化。
中国基金报记者 陆慧婧 根据银行理财新规,银行应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或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开展理财业务。于是,银行开始向基金公司取经,学习基金公司公募业务架构以及产品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