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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资管行业翘首以盼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意见稿终于揭开面纱。其中最为关键的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公募理财销售起点取消,可直接投资股市
对于公募理财进入股市,根据此前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明确银行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相比之下,理财子公司办法进一步放开,允许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不过,这部分潜在体量有多大?银行需求如何?多位银行资管人士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因策略而异,借道公募投股票短期影响小。“银行理财投资公募基金,更多的是将公募基金作为银行理财资产配置的工具之一,需要看投资者的需求。在目前的时点来看,投资者对于多资产策略的银行理财产品接受度,还有待市场检验。”一位大行资产管理部高管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
而对于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此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各家银行已经尝试性下调部分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至1万元。
对于公募理财销售起点的放开,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还在过渡期内,银行理财产品还是以预期收益型为主,所以短期内形成了原有客户尚未离场,而原本在门槛之外的客户加速入场的局面。未来银行公募理财规模能否增长,主要取决于新发出的符合资管新规净值型产品的资产质量,投资者是否认可。
合作机构范围定了
此前,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不过业内人士对理财产品合作范围仍然存有疑虑。
此次《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指出,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是否意味着还要去向银保监申请相应的牌照?第一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获悉,目前银保监会没有考虑相关的牌照制管理。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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