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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下周审议金融国资报告,境外投资等是重点(2)

2018-10-16 09:11:18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就国有资产管理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增强。但《意见》也明确表示,这项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

上述《意见》明确,依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意见》要求,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王全斌曾介绍,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各有侧重,每年的专项报告也有不同的主题。

“综合报告是以书面的方式反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每年选取某一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报告。这也有一个设计,大体上一届常委会分为四个方面的专项: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资产,虽然是专项的,一届下来总体也能全口径全覆盖,把各方面情况梳理一遍、报告一遍。这样做的好处是每年既能了解基本情况,同时也对侧重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监督。有利于监督既要全面又要有重点,能够解决问题。”

《意见》要求,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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