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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陷“合同诈骗门”背后故事:上半年计提减值30亿,补药变毒药

2018-08-29 09:58:4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事实上,在证监会审查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的并购重组时曾提出过两次反馈意见,针对年富供应链避免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措施、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勾稽关系及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资金内控的具体流程等诸多财务问题进行了详细问询,并要求补充披露。但是并购各方均未发现问题。

宁波东力方面的回应是,公司已及时指定中介机构以及年富供应链针对证监会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其中,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

第一财经记者随后联系了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朱伟、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项目组成员,但朱伟听明采访来意后称“不方便接受采访”,便将电话挂断了;国信证券项目组相关人士第一次以“正在开会”为由同意后续再聊,但之后则一直未接听电话。

一位券商投行高管告诉记者,一般非借壳的并购很多尽调不充分,这是中介机构存在普遍现象,如果并购标的在并购之时就存在财务造假行为,那么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宋一欣看来,中介机构没有查出问题有两个可能,一是确实没有查出问题,二是查得出但是装糊涂,对于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需要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再认定。

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可能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臧小丽分析认为,中介机构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第一,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可能包括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法律责任,可能承担向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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