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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再次通报外汇违法违规案件,外汇管理没有法外之地

2018-07-27 09:09:4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通报了2018年以来外汇违法违规专项检查的处罚结果。27个通报典型案例中,涉及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转口贸易等重点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外汇局第一次通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龙头企业也在其中。

“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已经和非法交易混在一起,特别是个别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非法转移资金的通道甚至沦为诈骗帮凶,这种情况是外汇局要严厉打击的对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该负责人称,近年来外汇局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专项检查的力度,对于涉及国际收支的各种业态,包括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一旦存在异常操作,都可以通过线上监测及时锁定。

外汇局下一步将继续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活动,保持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加大查处力度,线上监测全覆盖

自2016年以来,外汇局定期对外披露外汇违法违规专项检查的结果,对一些重点的、典型的案例公示,警示市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今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外汇局进一步加大了检查和查处力度。在此次通报的案例中,还包括了商业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内保外贷、贸易融资以及个人外汇业务等案例,被通报的金融机构不乏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行,也有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徽商银行等城商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等,均处以了高额的罚款。

比如,此次被处罚金额最高的一个案例——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根据有关规定,该行被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

此外,企业和个人的非法外汇交易行为也在外汇局的查处范围之内。主要包括了一些贸易公司的逃汇、虚假贸易融资、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以及个人非法买卖外汇等案件。

近年来,在金融对外开放的大方向下,跨境货物、服务贸易资金跨境支付便利化不断提高,然而有不法分子以贸易为幌子,绕开规则,进行非法跨境资金转移、套汇套利(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骗税骗汇等活动。

虚假贸易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还往往伴随着地下钱庄的存在,带来诸多危害,甚至威胁国家金融稳定安全。因此,在推动贸易便利化的同时,监管机构对虚假贸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绝不手软。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分别查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各455件、340件和559件。2017年全年查处外汇违规案件3160件,罚没款7.6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58%和76%。

2017年,外汇局开展打击“逃骗汇、非法套汇”专项行动,对307家银行机构、407家企业和194名个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处逃汇、骗汇、非法套汇以及银行未尽真实性审核职责等外汇违法违规案件211起,处罚没款1.9亿元人民币。

记者了解到,目前,外汇局采用线上监测和线下实地调查相配合的方式,查处外汇收支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便是第三方支付这类较为新兴的金融科技业态,也已经完全纳入至其线上监测系统中,一旦发现数据异常就会引起外汇局的注意。

外汇局表示,下一阶段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保持外汇行政执法跨周期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活动,保持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部分第三方支付缺乏真实性审核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外汇局第一次通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龙头企业也在其中。

前述外汇局有关负责人称,2017年至今,外汇局组织了几轮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机构存在不规范的操作,集中体现在对贸易真实性审核以及客户资质的审核方面。

根据外汇局通报,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属于顶格处罚。

另外一家第三方支付巨头财付通也在处罚行列,外汇局称,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也属于顶格处罚。

此外,被通报的还有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被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被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被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2013年开始外汇局批准第三方支付机构做跨境业务试点,当时是为了支持支付行业的多渠道发展,也是给小额交易提供便利渠道,主要是针对等值五万美元以下的小额交易电子商务需要。自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共有30家非银行支付机构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许可,业务服务领域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旅游服务等方面。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国内非银行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为12.56亿笔,金额为3189.4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14.7%和70.97%,其中个人客户办理业务规模略高于单位客户。

“尽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跨境业务的时间只有五年,但是从业务本质上讲,收付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要遵守金融业务规律和要求,履行展业原则和‘三反’要求,确保收付业务真实、合规;并且从业务水平上来讲,支付机构绝对有能力来对客户资质以及展业的真实性作出审核,关键看意识。很多支付机构是出于对业务快速扩张的冲动,就故意放宽了前述要求。”前述外汇局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编辑:林洁琛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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