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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鼓励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用途,转型新兴产业建设

2018-06-13 17:33:03      参与评论()人

(十)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50%执行。

(十一)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 70%执行。

(十二)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减半征收海域使用金;建设海洋牧场、人工渔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免收海域使用金。大力发展深海养殖,对 10 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用海免收海域使用金。

三、进一步改进用地、用海、用林审批

(十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乡镇批次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乡镇批次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关键词:广西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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