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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增加规格的补充申请批准后,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按批准时所在年份的顺序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与原规格的注册证有效期相同。
五、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批准后,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按批准时所在年份的顺序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限仍为原包装规格注册证的有效期。在备注项注明专供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用的内容。
六、变更公司和生产厂名称、地址名称(生产厂实际生产地址不变)、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包装规格以及变更药品名称等的补充申请批准后,原注册证收回注销,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保持原注册证号,不再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限仍为原注册证的有效期。
七、其他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一律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准,不核发新证。
八、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的补充申请(非首次申请)批准后,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准,药品批准文号保持原药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