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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整体推进包括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多层次金融科技治理体系。”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深圳举行的“大湾区经济与发展论坛”上表示。
具体而言,李东荣认为,五位一体的多层次金融科技治理体系包括,首先需要严格法律约束,从全球经验看,按照业务实质和法律关系,将金融科技活动纳入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框架,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从中国的情况看,应该充分的利用和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金融科技业务的规则和监管分工,将金融科技全面纳入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在法律不够明确或不适用的领域,应该遵循金融基本规律,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对相关的规定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减少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在法律确有空白的领域,应该抓紧法律法规和配套细则的制定和建设,补齐制度的短板。
其次,需要强化行政监管。金融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又要体现信息化时代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李东荣说,一要实时穿透式的监管,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的连接起来,综合全链条信息,判断其业务实质,从而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则。二是实施一致性监管,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三是实施协同式监管,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监管分工,推动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行互补。四是实施持续性监管,完善金融科技统计和风险监测体系,对于金融科技的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要看得到、看得清、看得懂,避免一些新机构、新模式从小而被忽视发展成为大而不能倒。五是实施创新式监管,注重利用数字技术改进金融科技监管的流程和能力,积极探索监管科技等新手段、新模式的实用性和可信性,实现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第三,加强行业自律,金融理论和实践表明,行业自律具有贴近市场和会员组织的优势,能够分担政府市场之间的沟通成本,建立起具有市场约束力的自律惩戒机制,从而形成对行政监管的有机配合和有力支撑。
“所谓风起于清平之末,金融发展史上那些影响巨大的金融危机或风险事件往往都是以一个机构、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岗位的问题为最初的导火索。”李东荣强调,要做好机构内控,从业机构特别是新兴业态主体应该摒弃粗放式的经营管理理念,切实改进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加快培育合规文化,严格遵照监管规则和自律标准,开展合规审慎经营,绝不能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最后,李东荣指出,要深化社会监督。应该提高投诉、举报等渠道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完善有奖举报等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金融科技治理的积极性,间接打击那些打着金融科技创新旗号、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的行为;同时,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鼓励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进行专业监督;探索运用在线纠纷调节中心、互联网法院等创新手段,加快建立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忽视的是,要以低收入人群农民等金融服务中的弱势群体为重点,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精准教育,提高全社会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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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