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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新政征求意见:中国籍高管不得少于1/3

2018-05-05 10:36:32      参与评论()人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除这些规定外,《外资办法》进一步细化外资股东资质条件。一是“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明确为“持续经营 5 年以上的金融机构”。二是“持续盈利能力”细化为“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三是信誉良好明确为“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三,间接持股该如何规范?

在第六条中,《外资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 应转为直接持股”。同时,考虑到近半数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现状,以及未来期货公司境内上市后外资可通过 QFII、互联互通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况,《外资办法》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四,外资公司高管任职有什么特别规定?

《外资办法》在第八条中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此外,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境外机构如何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

根据《外资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获批后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

第十一条还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文件,申请新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期货业务。

六,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文件要使用什么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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