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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存托凭证的类型。境外成熟市场基于存托凭证的不同类型,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基础法律关系、监管逻辑等基础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若干意见》并考虑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参与型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等作出了规定,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承担发行人、上市公司义务。
二是关于监管原则的宽严把握。考虑到有些试点红筹公司本身不是经营实体,也不直接拥有营业用资产,而是通过VIE 架构实际控制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具有不稳定性,《管理办法》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在《证券法》框架下,在监管原则上总体从严把握,明确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应当对与其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并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不同投票权、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但也根据《若干意见》规定,作出了例外规定,从而做到监管公平、均衡。
三是关于投资者保护措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投资者结构等与境外市场相比有一定差异,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保护措施具有必要性;同时,考虑到试点企业多为VIE 架构的红筹公司,境外红筹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在股权结构上完全独立,其权利义务仅依靠合同予以约定。若红筹公司在存托凭证发行过程中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投资者很难通过起诉红筹公司获得赔偿。因此,《管理办法》中设置了多项特有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存托凭证持有人特别事项单独表决机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退市回购义务,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对与其有关信息披露的责任等。
四是关于法律责任。为确保存托凭证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能够根据《证券法》进行查处,对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等存托凭证参与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依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为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同时,还规定了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市场禁入等,丰富监管手段,建立了完备的责任追究体系。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一是规定了《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二是规定了存托凭证的定义,明确了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的法律适用。三是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为落实《若干意见》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对投资者的同等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五是规定了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管,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