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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中国拟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
稍早前的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为何要设立金融法院
25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国家金融战略的深入实施,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建设。
世界近代史表明,经济强国必然是金融强国。我国要从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掌握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话语权至关重要,而金融法治环境是其中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等发达国家和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新兴市场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金融司法体系。通过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交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周强表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不仅需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政策的有效性,也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顺利推进,引导金融行业“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为何设立在上海
上海是中央确定并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多,外资金融机构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场齐全,金融市场交易额巨大。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现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
周强表示,近年来,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13 年至2017 年平均每年增长51%,去年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达到17.9万件。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到2020年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显示,近五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7.84万件,审结314.79万件,同比上升54.2%和52.7%。其中,一审金融案件共审结47.8万件,同比上升358.3%。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服务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提案。吕红兵指出,上海目前金融案件数量较多、增幅很快,而且从趋势来看,未来会更多更快。“案多人少”、“案多庭少”矛盾突出,加之金融案件专业性强、影响性大,新问题层出不穷,新法规不断涌现,法官及法院压力不小,且日渐增大。
周强表示,探索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应当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金融案件数量较多、金融审判基础较好的上海探索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具体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哪些案件将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具体包括: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周强表示,确定上述管辖,主要是坚持严格依照法律、便于理解适用、服务发展大局原则,突出金融法院的专门职责,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对接,防范金融风险。《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研究论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金融法院的布局进行顶层设计、整体规划。考虑到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先行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周强称。
为确保上海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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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