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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三方回购质押券篮子,明确折扣率为四成

2018-04-25 09:07:23      参与评论()人

第五十三条 三方回购发生异常和违约事件的,回购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主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通过协商、支付违约金、处置担保品、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违约发生后,违约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处理违约事件,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回购双方对违约处理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上交所申报解除质押登记或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拍卖、变卖的受让人,中国结算将依据上交所发送的指令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第五十四条 回购双方应当在交易申报中约定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人对违约交易项下的担保品直接进行处置。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约定由质权人直接处置的,根据主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约定不由质权人处置的,可以在补充协议或交易补充约定中约定其他违约处置方式。债券担保品处置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由回购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回购双方、经纪客户所在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视情况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依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回购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三方回购。三方回购经交易系统确认后,回购双方及其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纠纷不影响确认结果的有效性,也不影响中国结算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的三方回购交易结算、债券质押登记及解除质押登记等业务办理结果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由于担保品不足、交收失败或交易任意一方违约等情形所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回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三方回购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以及因上述原因上交所和中国结算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交所、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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