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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中国结算在交收处理时,根据上交所提供的质押券篮子标准及具体构成、折扣率标准、担保品估值,按以下原则选取质押券:
(一)对双方自行指定质押券的,中国结算将优先选取双方指定的质押券品种。指定的质押券品种中任意一只质押券数量不足,该笔交收失败。
(二)双方未指定具体质押券品种或者已指定具体质押券的担保品价值低于回购金额,则按质押券篮子编号从大到小的顺序从质押券篮子中选取质押券。同一质押券篮子中以一手为最小单位按可用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依次选取到期日晚于回购到期日的质押券,质押券数量相同时按质押券证券代码由小到大原则依次选取,直至所选质押券担保品价值足额。
第四十六条 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或申报、质押券选取结果确定质押券并在正回购方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对相应债券进行质押登记。
三方回购到期购回、提前终止交收完成后,由中国结算办理相应债券的解除质押登记。
第四十七条 截至当日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日终批次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提交结算指令、债券或资金可用余额不足将导致交收失败。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 回购双方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后,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我评估,经纪客户由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须将评估结果向上交所报告。
上交所可对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对不符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取消其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三方回购业务中,回购双方出现违反三方回购相关规则或交收违约等情形的,上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相关信息,并视情况取消其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三方回购参与者被取消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应继续履行未到期三方回购合约的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三方回购的担保品进行持续管理,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券篮子的设置、各质押券篮子债券清单以及折扣率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条 回购双方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定期将三方回购相关数据报送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和时间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通知。
第五十一条 上交所对三方回购市场交易、杠杆率、担保品、交收违约情况等各种交易结算信息进行监控,加强对三方回购业务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十二条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和违约事件的,回购双方应及时向上交所、中国结算报告事件情况及其发生的原因、处理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