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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温。美方发布对华301调查项下征税产品建议清单,建议税率为25% ,涵盖约1300个税号的产品,涉及商品金额约500亿美元。中方随后发布公告采取措施,将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商品金额约500亿美元。与此同时,双方先后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下称“DSB”)针对对方争议措施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如果说互相加征关税因更易受到经济、政治、外交等因素影响从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在WTO中的较量则在法律的框架内提供了一个更具可预见性的分析空间。笔者认为,包括法律应对在内的长期准备应更加受到重视。
美方指控有备而来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一直是美方指责中方时所用的借口。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发布的《特别301报告》中,中方都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2007年4月,美方首次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问题将中方诉至WTO,涵盖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门槛、海关执法及著作权保护等具体问题,涉及刑法及相关条款的“两高”司法解释、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此次,美方第二次在DSB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难,认为中国法律在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未对外方权利予以保护,且对外方施行歧视,具体涉及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两案对比可以看出,美方对中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开始从静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转向动态的知识产权流通领域。相应地,美方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关注开始从基本法律规范延及政策、做法等各种措施。
从今年3月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来看,美方的针对性很强。从经济领域来看,美方此次调查重点是中方利用外资以及对外投资。尽管两者都是中方日益强调开放的领域,但囿于缺乏像WTO法那样的国际投资法制,投资政策的本地化往往成为被“攻击”的目标。从产业分布来看,美方的关注点涵盖了汽车、航空等传统行业以及信息网络等新兴领域。这些领域都是技术密集型领域,是技术贸易的高发区,受到重点关注也就不足为奇。从争议措施来源看,美方的指控涵盖从中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国家战略、行业政策乃至政府做法等方方面面。
中方剑指单边主义
对此,中方先是在4月3日向WTO质疑了美方的拟实行关税措施。至于这些关税措施的法律基础,中方认为美方的《1974年贸易法》第301至310节(《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至2420条)以及据此做出的涉及中方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及创新的法律、政策及做法的调查事实和采取的行动,以及依据第301节采取行动和就此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与WTO的规定不符。
上述《1974年贸易法》第301至310节的全部内容即一般“301条款”。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不合理或不公平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即“301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加征关税等单边制裁。根据一般“301条款”,美国总统可以采取包括报复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任何违反国际贸易协定、限制美国商业活动的他国法律、政策或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301”条款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这也是其被诟病为单边主义做法的主要原因。
随后,中方于4月5日就美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正式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指向的是上个月美国根据“232调查”结果对进口钢铁和铝征收25%和10%关税的措施。与上述“301调查”类似,美国发起“232调查”的依据也是国内法,具体为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节(《美国法典》第19卷第1862节)。该法授权美国商务部负责对特定进口商品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该进口商品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一经确认美国国家安全受到影响,美国总统即可签署加征关税的命令。由于国家安全的判断标准具有明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232措施”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色彩同样广受诟病。
中美WTO较量更考验准备
尽管中美贸易摩擦的经济效应更受到关注,其法律维度亦不容忽视。
从国内法的角度,中方在积极应对的同时,也应当将此次争端看作一次检视自身法律制度、政策环境以及政府做法的机会。尤其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背景下,从法律规则的制定、实施到政策内容的表述和执行,都应当做到“谨言慎行”,在知己知彼的同时不授人以柄。同时,中方的产业和企业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在美国法院针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国际法的角度,作为中方在WTO的“老对手”,美方提出的磋商请求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值得注意的是,中方所提起的两个案子都指向美方的单边主义做法,似乎更易获得广泛支持。但是,单边主义的不正当性不等于不合法性。在WTO法的框架内能否通过质疑争议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要通过严密的推理、充分的举证以及合理的解释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中美贸易摩擦如何演变,法律框架内的较量还是取决于充足的准备。这样的准备在短期内是应诉的准备,长期内则是制度、理论、人才等方面的系统储备。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黄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