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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一年被告48次,证监会是如何应诉的?

2018-04-10 09:34:3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证监会连续3年保持了实体‘零败诉’,”前述人员告诉记者,证监会一直是谁审理、谁应诉的机制,虽然应诉人员压力很大,但在没有特殊制度支持和人力支持的情况下,也都是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来执行。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内部表态称,无论胜诉败诉都是证监会的宝贵财富,要求出庭人员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副主席姜洋也曾多次重申要坚决打消怕诉讼而不敢处罚的心理,执法要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气和定力。

事实上,许多行政诉讼案当中,行政机关都会外聘执业律师代理诉讼。但是证监会没有选择外聘,而是由内部审理人员出庭应诉。据前述人员介绍,审理、应诉一体化责任制,一方面可以倒逼审理人员恪守法律,用应诉的抗辩思路审视证据、适用法律、确定量罚尺度,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应诉的效率。

“证券期货类案件技术性强,案情复杂,外聘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熟悉,在有效时限之内,很可能会来不及,”该人士表示,作为案件的审理人员,本身已经对案件的来龙去脉非常熟悉,出庭应诉更具效率。

司法审查新趋势

对于欣泰电气案,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法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去年12月二审开庭审理,担任审判长的是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应诉方除黄炜之外,还有另外两名来自证监会的审理、调查人员。

庭审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包括是否构成欺诈发行、造假认定是否有依据、处罚是否畸轻畸重。可以看到,除了争议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是否合法外,法院也在关注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

欣泰电气认为,即使认定造假成立,扣除虚增的利润,公司财务指标依然符合IPO条件,所以造假并不能导致认定为欺诈发行;但证监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

黄炜在庭审总结陈词时说,证监会尊重上诉人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立场和态度,同时重申了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

他表示,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向人数众多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根本前提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不过,黄炜作为证监会人员出庭应诉,不仅仅是因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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