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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等形式兑付给生产者。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但大豆补贴标准要高于玉米。鼓励各省(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为推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改革,保护种粮农民收益,在相关稻谷主产省份实施稻谷补贴,中央财政将一定数额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由有关省份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
4.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继续在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三年一定, 2017—2019年为每吨18600元。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付给棉花实际种植者。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5.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社会化服务骨干和农业产业扶贫对象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以提升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0万人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能力的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工作。
6.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支持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能力。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针对粮食等主导产业和农民急需的关键环节,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8.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实现实质性运营。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小微企业,聚焦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优势特色产业、农村新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装备设施、绿色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等关键环节,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信贷担保服务。支持各地采取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方式,加快做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
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9.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中央财政支持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规模扩大到2400万亩,加上地方自主开展的600万亩,达到3000万亩。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和江苏、江西开展轮作试点;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区、黑龙江寒地井灌稻地下水超采区和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开展休耕试点。中央财政对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