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上市的新章节,港交所希望在便利受海外监管的创新产业公司来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保障,因此港交所建议三类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循新的第二上市渠道上市,第一,咨询总结公布前已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中华公司,第二,咨询总结公布后才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第三,非大中华公司。
港交所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称,自咨询总结公布后,港交所与香港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人士磋商,以进一步完善及制定适当的投资者保障。他相信,港交所制定的新上市制度,可达到最佳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满足市场竞争需求的同时,也能保持高度的投资者保障。
咨询总结发表后,港交所收到回应,指出可能有合理的商业和竞争理由允许公司企业有不同投票权,因此港交所计划,如果修改《主板规则》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的建议得以落实,港交所计划在推行修改了的《主板规则》3个月内展开咨询,进一步探讨该方案。
如果建议得以落实推行,有意提出上市申请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可就所发布的《上市规则》条文最终版本如何诠释及应用于其个别情况,向港交所正式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在此之前,港交所接到此类查询只会做非正式回应,有意根据新制度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待实施相关制度的《上市规则》条文生效后方可正式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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