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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重点整治中介乱象

2018-02-09 18:00:2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日,保监会出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这是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保监会又出台的两份监管新规,两项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保险中介行业的从业主体数量增多以及行业发展增速加快,保险中介行业也相继出现一些乱象。

此前,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曾公开表示,新的监管规定在保险经纪人监管和保险公估人监管方面,将做到细化准确条件和规范市场退出、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抓住关键环节并规范经营秩序等。他表示,制度建设既是前期清理整顿、化解风险的成果,也是正本清源、深化改革的过程。目前保监会总的思路是以保险法为统领,针对保险中介市场的三种人,三类业务分门别类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提高规章的统筹性,通过制订这三部规章,实现从过去管机构、管批设到将来管人、管行为的转变,这是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

备案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公估人规定》)共8章111条,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要求,并在强化自律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

2014年初至2016年初,保险中介监管开展了大规模的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为抓手,以风险为导向,开启了新一轮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改革。

《公估人规定》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完善了相关制度。

《公估人规定》对公估人的经营条件进行了规定。首先,落实了《资产评估法》对于机构设立的形式要求,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并对股东和合伙人中公估师比例、机构中公估师最低数量提出要求;并且,将保险公估机构划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规定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从保险公估经营实际考虑,要求其具备一定金额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

《公估人规定》还表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及《公估人规定》有关要求,实行保险公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切实防止内控差、风险隐患大的保险公估机构滥设分支机构;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承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引入执业登记管理,明确保险公估人是执业登记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行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公估人规定》对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处罚力度;对公估程序进行规范,例如,要求保险公估人对其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估机构印章;完善风险防范流程,对职业风险基金缴存比例、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等作出细化要求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估人规定》新增行业自律。《公估人规定》要求,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参照《资产评估法》规定了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范围。规定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根据公开数据,2017年,获保监会批复成立的保险中介公司有25家,包括10家代理公司、14家经纪公司和1家公估公司。

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经纪人规定》)主要实现了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将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防范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经纪人规定》共8章109条,在《保险经纪机构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经纪人规定》有四个方面突出特点,一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二是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三是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市场准入及退出上,《经纪人规定》实施了分类管理,调整优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流程,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出资来源、注册资本托管、法人治理和内控、信息系统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了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从自愿退出、强制退出、许可证延续等方面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

根据规定内容,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将有助于将无业务的空壳公司清退市场。

而对于此前有关互联网保险中介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合规性存疑问题,《经纪人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根据《经纪人规定》内容,保险经纪公司分为全国性、区域性两种类型。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对于全国型的保险经纪公司而言,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但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另外,在经营方面,《经纪人规定》允许经营全部保险经纪业务,也可以专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明确了再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规则;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明确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解付保费和收取佣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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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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