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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不服一审判赔七成损失,二审上诉反遭股民“全额索赔”

2018-02-01 09:31:5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因不服一审判决赔偿投资者七成损失的结果,安硕信息(300380.SZ)提起上诉,以考虑系统性风险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然而也有投资者对扣减三成损失不服,认为没有系统性风险,应全额赔偿。1月30日,这两起上诉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进行了庭审。

据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在庭审上,安硕信息代理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恒和褚俊杰律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安硕信息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王恒提出两点理由,一是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30%的投资损失剔除比例明显过低,一审判决仅仅认定了2016年1月初因熔断导致的股市大跌系市场风险因素,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及包括刘士余主席在内的各界权威人士的观点,2015年6月15日至7月7日以及2015年8月份A股市场发生了两次股市异常波动,这两次股市异常波动也符合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特征,被上诉人在此期间的投资损失同样与安硕信息的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时也应当予以剔除;二是,被上诉人是在2015年5月及6月安硕信息股价处于历史高位时买入,其追涨杀跌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也应予以剔除。

但一位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一审认定扣减30%市场风险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合理,对于投资者非理性投资则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也有投资者不接受“酌情扣减30%投资损失”的一审判决,再次对安硕信息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要求安硕信息对投资损失全额赔偿。这部分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认为,我国已对2015年、2016年间的股市波动做出定论,并未发生系统性风险,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初的熔断机制是导致系统性风险的诱因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混淆了市场风险和系统风险的概念,酌情扣减30%市场风险,酌情扣减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的由被告举证要求不符。

由此,双方律师就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以及存在多少系统性风险展开辩论。

王恒认为,在法院认定的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2014年5月27日~2016年6月14日)时段内,A股市场经历了三次因系统风险而引发的异常波动。在此期间,监管层实施了维稳救市措施,这从另一角度进一步说明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定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的精神,系统性风险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不仅要有客观真实的风险诱因,而且要看相关指数是否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而前面提到的A股市场的三次异常波动,其特征均满足构成系统性风险的三个要素,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

目前,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尚未作出判决。不过,有多位律师认为,二审修改系统风险扣除比例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可能最终维持原判。

在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持续推进的同时,近期也有投资者陆续撤销了对安硕信息的诉讼。安硕信息表示,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诉讼负担。

安硕信息1月8日公告称,收到法院签发的57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58名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撤诉涉及的金额为866.55万元;去年12月27日公告也称,收到法院送达的15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56名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涉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315.1万元。

对于投资者撤销诉讼的情况,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条件,二是上诉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在庭外可能达成了和解。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根据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安硕信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4年5月27日,因为该公司从该日起陆续向投资者介绍“一横一纵”发展战略等,该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较大误导性;另外,一审法院认定揭露日为2016年6月14日,因为立案调查公告中仅提及安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并未指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而安硕信息在该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全面、充分的披露了安硕信息进行误导性称述的违法事实。

1月29日,安硕信息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1500万元,预计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金额为246.96万元。该公司同时表示,对于2017年度收到但尚在审理中的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做出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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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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