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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不服一审判赔七成损失,二审上诉反遭股民“全额索赔”(2)

2018-02-01 09:31:5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王恒认为,在法院认定的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2014年5月27日~2016年6月14日)时段内,A股市场经历了三次因系统风险而引发的异常波动。在此期间,监管层实施了维稳救市措施,这从另一角度进一步说明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定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的精神,系统性风险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不仅要有客观真实的风险诱因,而且要看相关指数是否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而前面提到的A股市场的三次异常波动,其特征均满足构成系统性风险的三个要素,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

目前,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尚未作出判决。不过,有多位律师认为,二审修改系统风险扣除比例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可能最终维持原判。

在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持续推进的同时,近期也有投资者陆续撤销了对安硕信息的诉讼。安硕信息表示,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诉讼负担。

安硕信息1月8日公告称,收到法院签发的57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58名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撤诉涉及的金额为866.55万元;去年12月27日公告也称,收到法院送达的15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56名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涉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315.1万元。

对于投资者撤销诉讼的情况,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条件,二是上诉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在庭外可能达成了和解。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根据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安硕信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4年5月27日,因为该公司从该日起陆续向投资者介绍“一横一纵”发展战略等,该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较大误导性;另外,一审法院认定揭露日为2016年6月14日,因为立案调查公告中仅提及安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并未指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而安硕信息在该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全面、充分的披露了安硕信息进行误导性称述的违法事实。

1月29日,安硕信息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1500万元,预计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金额为246.96万元。该公司同时表示,对于2017年度收到但尚在审理中的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做出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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