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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新规:境外投资监管加强,股东不得违规干预险资运用

2018-01-26 17:25:54      参与评论()人

1月26日下午,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澎湃新闻梳理,《办法》主要体现出“一严、二补、三放”的特点。

“严”体现在《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监管部门将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金融工作会议和大资管新规的要求,《办法》禁止受托资金转委托和提供通道服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

“补”则体现在《办法》将近几年有益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等

“放”则体现在保监会在《办法》中提出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保监会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在发布会现场表示,2017年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取得较好成绩,对收益贡献较大。个别公司投资存在着一些激进的情况,保监会于这些少数的公司一直在给予密切跟踪,并且也相应的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险资运用

《办法》将“人”作为了险资运用的切口。

从“人”的角度看,《办法》明确规定了资金运用方的有所不为。对保险公司股东来说,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来说,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构造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进一步加强资管产品业务监管;对于保险资金受托人来说,应加强委受托管理,要求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或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

对于“违规者”,《办法》也拿出了具体的办法。《办法》强调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双罚”机制,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严格保险机构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法规约束,进一步明确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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