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表示,五洋建设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含有虚假财务信息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除了涉嫌欺诈发行和虚假记载,证监会称,五洋建设还未按规定披露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42条、66条和193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表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五洋建设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处以4080万元罚款。
另外,证监会海对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采取共计60万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处罚;对姚志伟、陈静、袁芳等人处以5万元罚款。
五洋建设深陷债务危机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与大多数公募债不同,“15五洋债”、 “15五洋02”两只债券中,个人投资占了近半成。
据悉,早在2016年底,五洋建设就被爆出1亿私募债违约的消息,随后,“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双双停牌。此后,五洋建设连续遭遇四次主体和债项的评级下调,从AA一路调降至CCC。
2017年8月14日,上交所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合计违约规模13.6亿元,五洋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违约发生半个月后,五洋建设在其官网上公告称,已于2017年8月25日和中科际控股集团就战略重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随后这一重组消息被中科际控股集团否认,五洋建设也在官网上删除了相应公告。上交所表示,这份协议并未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平台履行正式的信披义务,并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
随后的几个月内,五洋建设更是深深陷入了债务危机。不仅连续增加了多起失信被执行信息,更被多家金融机构等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至12月,五洋建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先后被光大银行、温州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浙商银行等告上法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陆续出现纠纷,甚至还陷入了民间借贷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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