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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监管函、5份行政处罚:保监会2018年强监管启幕(3)

2018-01-15 09:33: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保监会表示,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同时,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总计121万元;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在提取准备金方面,浙商财险还存在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超时限延迟立案等问题。

罚单显示,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同时在2017年3月期间,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在人员聘任方面,浙商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问题。通报显示,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高秉学(时任董事长)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大庆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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