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钢铁去产能再加码:减量置换为主 严定比例防“数字游戏”

2018-01-08 18:27:2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1月8日,工信部对外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减量置换被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实施。

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2015年工信部制定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强调,《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地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全国实行减量置换

去年12月,工信部原材料司钢铁处处长徐文立在2017中国钢铁原材料市场高端论坛上表示,目前在钢铁产能置换方面存在着置换范围不清晰、没有严格执行产能置换的比例要求,普钢特钢产能折算系数差别较大等问题,为此工信部已经制定了新的产能置换文件。

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办法》要求,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称,按照国务院文件新要求、产业发展新形势和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修订后《办法》对可用于置换的产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根据《办法》,“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这是“基本前提”项,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6个不得”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执行更严格的置换比例要求,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这也意味着,全国都将执行减量置换为主的政策安排。

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废钢资源积蓄和产生趋势,为鼓励和支持适度发展节能减排优势明显的电炉短流程炼钢,《办法》提出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可实施等量置换。需要注意的是,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对于配套退出的高炉设备,如不符合《办法》置换产能范围的规定,不得用于置换。

为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

《办法》强调,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

跨省区置换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

近两年来钢铁行业大力推进去产能,成效明显,严重过剩矛盾有所缓解。但阶段性、结构性矛盾仍存在,尤其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国务院对天津、河北、山东三省市提出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有关地区可通过去产能和跨省区置换两条途径,实现区域总量的控制目标。

为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避免影响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办法》提出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它地区出让的产能。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

置换设备的退出到位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核心。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出到位的评判标准和时限要求,即坚决做到“新项目备案前必须公告置换方案,新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置换设备”。

其中,时限要求有两个,一是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时间要求在项目备案前,没有完成公告新项目不能备案,更不得动工建设。二是用于置换的设备要在新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产能置换方案中应退出的设备没有拆除到位时,新项目不得点火投产,包括试生产。退出标准只有一个,即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必须拆除到位。

《办法》同时明确了问责措施。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采取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对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从2013年起,钢铁行业产能置换一直在推进。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6年,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

作为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产能置换在钢铁去产能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钢铁行业不仅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5000万吨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更是将困扰钢铁行业发展多年的毒瘤1.4亿吨“地条钢”全面清除。铁行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企业效益日益改观。

工信部1月4日在官网发文称,2018年,要继续坚定不移抓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十三五”的上限目标。抓好产能置换审核关,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增钢铁产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为钢铁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编辑:汪时锋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