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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去产能再加码:减量置换为主 严定比例防“数字游戏”(2)

2018-01-08 18:27:2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执行更严格的置换比例要求,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这也意味着,全国都将执行减量置换为主的政策安排。

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废钢资源积蓄和产生趋势,为鼓励和支持适度发展节能减排优势明显的电炉短流程炼钢,《办法》提出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可实施等量置换。需要注意的是,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对于配套退出的高炉设备,如不符合《办法》置换产能范围的规定,不得用于置换。

为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

《办法》强调,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

跨省区置换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

近两年来钢铁行业大力推进去产能,成效明显,严重过剩矛盾有所缓解。但阶段性、结构性矛盾仍存在,尤其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国务院对天津、河北、山东三省市提出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有关地区可通过去产能和跨省区置换两条途径,实现区域总量的控制目标。

为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避免影响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办法》提出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它地区出让的产能。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

置换设备的退出到位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核心。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出到位的评判标准和时限要求,即坚决做到“新项目备案前必须公告置换方案,新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置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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