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打击收单乱象,央行划定条码支付安全框架

2017-12-29 16:15:47      参与评论()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当前条码支付业务主要存在两类乱象,一是商户准入门槛降低,部分市场机构利用条码可远程发送、不受专业受理终端限制的特点,在商户拓展过程中未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通过“一证下机”等方式违规发展商户,加剧了套现、二清、外包管理不到位等收单乱象。

二是部分机构在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时,在定价和市场推广策略中采取倾销、交叉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导致支付行业无序发展和不公平竞争。

因此,《规范》要求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商户管理、交易风险监测等收单主体责任,强化对收单外包机构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央行此次提出的关于条码收单等相关要求,只是重申《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已有制度,并非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条码支付进行规范,是近年来央行加强支付清算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延续,也在支付清算领域防控金融风险的具体举措。”

另外,《规范》强调、重申了市场主体的特约商户管理。由于条码支付的特约商户与银行卡收单的没有多大差异,甚至从商户侧看,条码的技术风险容易造成商户结算资金的损失。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表示,特约商户管理目的在于排除“坏商户”,防止“不法支付”,特别是由商户作为主谋或者帮凶参与的诈骗、洗钱、欺诈等犯罪活动,更好地维护条码支付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蔡洪波还指出,目前部分机构的跨行交易时未通过央行跨行清算系统或清算机构,而是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变相实现跨行清算的功能。因此央行在《规范》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或者合法清算机构处理,支付机构还应符合相应的业务资质要求。

关键词:央行条码支付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