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管理思路很清晰,‘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敏感类项目事前管理更严格,但更清晰更透明,其余项目管理更宽松,所有项目都更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张焕腾说,未来将进一步简化核准和备案的流程,既压缩经办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客观审慎,又不会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和较大的不确定性。
“总的来讲,《意见》让政府在境外投资的监管方面更精准地发挥作用,不搞一人感冒、所有人吃药的‘一刀切’管理。”商务部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主任邢厚媛说。
“市场导向”是监管中不变的红线,除了敏感类项目,政府无需干涉过多
从2004年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到2014年发布和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再到此次的《意见》和新《办法》,我国境外投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导向”红线一直贯穿其中。比如《意见》首条原则就是“坚持企业主体”,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等。
“政府对跨境投资进行适当管理和规范引导十分必要,但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同样重要。该管的要管起来,该放的也要放到位。”张焕腾表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超过3.7万家,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总体看,多数投资行为都是理性的。
“放”的闸门越来越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放宽了事前监管,“走出去”的第一步更容易迈了。比如,新《办法》拟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不再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确认函。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叶简明说,拟取消这个备受市场关注的“小路条”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跨出的一大步。“当初设立‘小路条’制度,初衷是防范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特别是境外项目竞标中,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交易确定性和时间表,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新《办法》拟进一步提高便利性。比如,明确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不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再如,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也就是说,可以先签合同再拿文件。